GB/T 16825.2—2018/ISO 7500-2:2006靜力單軸試驗機的檢驗第⒉部分:拉力蠕變試驗機 施加力的檢驗:
5試驗機施加力的檢驗
5.1一般要求
試驗機所使用的每個力范圍均應進行檢驗。如果試驗機有多個力范圍,每個力范圍?應視為單獨的試驗機。
應使用拉向測力儀進行檢驗。檢驗用測力儀應符合ISO 376的規定。測力儀的級別應等于或優于被檢蠕變試驗機的級別。
5.2砝碼
檢驗時用于施加力的砝碼應是蠕變試驗中正常使用的砝碼,可為下述二者之一:
a)己知質量的最大允許相對誤差等于或優于士0.1%的砝碼,并且每五年至少檢驗一次;
b)某一給定蠕變試驗機的專用砝碼,檢測時施加力的順序應與蠕變試驗時的順序相同。
ETT-C萬能材料試驗機
5.3鑒別閾的測定
試驗機的鑒別閾d定義為在檢測過程中能夠施加和檢測的力的最小增量。
5.4檢驗下限值的測定
檢驗下限值Fv應符合表2的規定。
5.5檢測方法
5.5.1規則
每個待確定級別的力范圍均應進行檢測。
對于任何力范圍,不必對下限值F、以下的力進行檢測。
5.5.2測力儀的對中
通常應將測力儀的傳感器安裝在試驗機加力系統中兩端帶有自動調心裝置的拉桿之間。5.5.3 杠桿的平衡
5.5.3.1要求
在加力系統夾持試樣的位置上安裝傳感器時,應對杠桿進行平衡,以使測力儀的指示裝置上力的讀數為零。由于試驗機的結構設計不同,精確的平衡方法也不同,但通常采用5.5.3.2和5.5.3.3描述的方法進行平衡。
5.5.3.2上杠桿
應將測力儀的傳感器懸掛在加力系統中安裝試樣位置的上拉桿上,下拉桿先不要與傳感器連接。
然后,移動試驗機上的平衡館使杠桿平衡或附加一個備用的平衡砝碼使杠桿平衡。在將傳感器連接到下拉桿之前,應將測力儀的指示裝置調到零位。
對于某些試驗機,如果不可能使杠桿平衡,這種情況下應在檢驗報告中記錄砝碼托盤上不放砝碼時施加到試樣上的最小力,并在計算蠕變試驗過程中施加到試樣上的力時,應考慮將該力計算在內。
在試驗機檢驗后和開始進行蠕變試驗前,宜需要重新平衡杠桿。
5.5.3.3下杠桿
由于下杠桿式試驗機結構設計方面的原因,要平衡下拉桿、杠桿和砝碼托盤的質量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應在斷開下拉桿的情況下調整測力儀的零位,然后重新連接下拉桿,砝碼托盤上不放砝碼,調整加力系統使杠桿處于正常工作位置,記錄此時施加的力,如果該力大于5.4中規定的下限值,則應將該力作為檢驗下限值。
5.5.4 溫度補償
應有足夠的時間使測力儀達到檢驗要求的穩定的溫度。開始和結束施加每組力時均應記錄溫度。必要時,應使用ISO 376給出的公式對測力儀的溫度偏差進行修正。
5.5.5―工作狀態調整
為了調整加力系統工作狀態,需要操作蠕變試驗機給標準測力儀施加3次從零力到待測量的最大力。然后,將測力儀重新調到零位。
5.5.6 試驗力的選擇
應從力范圍最大力的20%的力值點或檢驗下限值(取其較大者)開始至力范圍最大力,以進程施加至少5個近似等間隔的一組力。
需要時,可在力范圍最大力的20%的力值點以下直到檢驗下限(見5.4)附加施加一組力,施加的各點力的間隔為力范圍最大力的20%的力值點以下待檢范圍的5%。
5.5.7試驗力的施加
對于每個力范圍,應以進程重復施加3組力。施加每組力后,應將力卸除。
應在加力系統處于正常工作范圍的中點(零位)時施加全部的3組力。對于帶有緩沖裝置的試驗機,應待系統穩定后再進行測量。
注:對于上杠桿式或單下杠桿式蠕變試驗機,此要求是指要在杠桿處于水平位置時,施加3組力。
施加每組力之間,宜將傳感器旋轉120° ,并且每次旋轉過后,需要對加力系統重新進行工作狀態調整(見5.5.5)。
并且,還要確保:
——無沖擊.振動地施加每個試驗力,以使施加的各個力與其標稱值之差不超過與被檢試驗機級別
相應的最大允許誤差。
-對于杠桿式試驗機,要檢查是否精確標記了杠桿相對其水平位置的允許偏差。在標刻的杠桿偏轉角度的那些刻度范圍內,應檢測力是否在允許限值內,還要檢測杠桿處于較低位置時力范圍的最小力和最大力,以這種方法來確保試驗力在整個蠕變試驗期間與其標稱值的偏差不超過與被檢試驗機級別相應的最大允許誤差。
-對于采用彈簧直接加力的彈簧式試驗機應使用彈簧力校準裝置進行校準。校準時,應將彈簧加力機構從蠕變試驗機上卸下來并安裝在彈簧力校準裝置上,且彈簧加力機構與彈簧力校準裝置的連接方式應與其在試驗機上的連接方式相同。
測力儀的傳感器應安裝在帶有自動調心裝置的彈簧力校準裝置中,且自動調心裝置應分別連接在上下拉桿不安裝傳感器的那一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