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電子式萬能試驗機的主參數系列,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與包裝。本文件適用于金屬材料力學性能試驗用電子式萬能試驗機(以下簡稱“試驗機")的設計、制造和檢驗。非金屬材料力學性能試驗用電子式萬能試驗機的設計,制造和檢驗參照執行。
5.3.2拉伸試驗夾持裝置
5.3.2.1在施加力的過程中,拉伸試驗的試樣夾持裝置在任意位置,其下夾頭和試樣鉗口的中心線應與試驗機的加力軸線同軸,其同軸度應符合:
-對于最大容量不大于5 kN的試驗機,不超過$2 mm/500 mm;-對于最大容量大于5 kN的試驗機,按表4的規定。
ETT-C萬能材料試驗機
5.3.2.2夾頭應保證夾持可靠,夾持部分(與試樣接觸部分)應均勻地夾緊試樣,并應能對試樣施加試驗機的最大力。在加力狀態下或試驗過程中,試樣與夾頭不應產生相對滑移。
5.3.2.3在卸除力或拉斷試驗后﹐鉗口各部位應無損傷。
5.3.2.4 鉗口應具有互換性。
5.3.3 壓縮試驗裝置
5.3.3.1 上、下壓板的中心線應與機架的中心線重合。壓板的球面支承應活動自如,與壓板配合良好。5.3.3.2壓板的工作表面應光滑、平整。表面粗糙度Ra不應大于0.80 um。
5.3.3.3 壓板的洛氏硬度不應低于55 HRC。
5.3.3.4下壓板的工作面上應清晰地刻有試樣定位用的不同直徑的同心圓刻線或互成90°的刻線,刻線的深度和寬度以便于觀察且不影響試驗結果為宜。
5.3.4彎曲試驗裝置
5.3.4.1︰彎曲壓頭與兩個彎曲支座之間應平行,彎曲壓頭和兩個支承的洛氏硬度均不應低于50 HRC。5.3.4.2兩個彎曲支座的高度應一致,并且彎曲支座間距應可調整。
5.3.4.3彎曲試驗裝置上標尺的零位線應與加力軸線重合。
5.3.5 移動橫梁
5.3.5.1移動橫梁的水平度應在0.2/1 000以內。移動橫梁在工作行程內移動應平穩。
5.3.5.2移動橫梁的移動速度宜在0.005 mm/min~1 000 mm/min范圍以內。在零試驗力條件下﹐橫梁移動速度與設定速度標稱值相對誤差應符合表5的規定。
5.3.5.3橫梁移動速度與允許施加的力應符合:
a)對于最大容量不大于5kN的試驗機,無論橫梁在任何移動速度下﹐試驗機均能施加最大力;b)對于最大容量大于5 kN的試驗機:
1)移動速度不大于50 mm/min 時,能施加試驗機的最大力;
2)移動速度大于50 mm/min時,能施加的試驗力不小于試驗機最大力的25%。